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C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充分发挥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年学者和专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献计助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和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要,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国家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群众共建美好生活,为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各级学校、机构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积极参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培养各类人才;
(三)发挥多学科优势,适应社会需求,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组织老专家、老教授积极参与“双创”行动,开展各领域的研究、创新、开发和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四)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及市场和社会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或论坛,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为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提倡诚信为人、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六)开展国内、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七)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立德树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精神文化、继承优良传统作贡献;
(八)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参与本会的活动,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老教授协会、所在省(市、区)依法登记的的高校老教授协会、部委直属科研院所老教授(专家)协会、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可的同类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有两名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所在组织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并处理好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每年初应向本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汇报(含会费缴纳情况)和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在省(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的单位会员还必须提供法人证书年检结果证明,连续两年未获年检通过的将按章程取消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行使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四)负责本会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本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全称,并在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老教授协会”字样。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需经本会批准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经民主推选产生,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本会要求接受年检。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等。年检不合格者需及时整顿,限期改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实体机构。实体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实体机构由本会主办,接受本会领导和监督,履行支持本会工作的义务。 本会对实体机构积极给以支持,促进其发展。对本会投资主办的实体机构,本会依法享有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承担投资人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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